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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全字第297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即本院95年度全字第2971號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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