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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
受 選任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於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時,為相對人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慶橙公司)曾與聲請人簽訂消費借貸契約,惟相對人慶橙公司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1月間,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895,758元及利息、違約金。
惟相對人慶橙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丙○○業已死亡,公司股東迄未依法補選董事,致相對人慶橙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聲請人權益將久延而受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將來訴訟進行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為董事,公司董事死亡未補選前,既無法定代理人,則該法人雖非無訴訟能力人,但須以自然人為其代表人,在訴訟法上應準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法人無代表人時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本件相對人慶橙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94年6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相對人慶橙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後,相對人慶橙公司未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況,而相對人慶橙公司之股東分別為乙○○、張芳萍、張晏颯、楊麗珍等情,此則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一紙在卷足憑。
本件聲請人稱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業已死亡,迄未有法定代理人出任,為免延滯將來訴訟程序,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必要,爰選任乙○○新隆於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時,為相對人慶橙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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