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聲,1398,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久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七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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