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聲,1453,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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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相對人乙○○印鑑證明上之印鑑蓋用出具之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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