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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3號
相 對 人 倚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王得倚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943 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 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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