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補,254,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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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6,000 元(其餘附帶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不另加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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