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補,267,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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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作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8,7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8,4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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