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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呂映涵原名呂文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映涵(原名呂文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9,512元,應繳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1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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