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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葉逸如 律師
被 告 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系爭借據影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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