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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07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原名: 蔡經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正確之附表(票據到期後方可起算利 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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