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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986號
債 權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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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源弘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應行清算,請陳報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如債務人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依公司法第322條,以董事為清算人,請陳報全體董事之姓名、住居所,並具狀更正債務人源弘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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