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1667,2006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667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等有無拋棄繼承?
2、債務人丙○○、乙○○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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