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2125,2006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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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125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大溪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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