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3111,200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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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11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進忠即力鑫砂石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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