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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180號
債 權 人 張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至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漏列債務人至寶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請予以書面更正。
二、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為公司票,甲○○並未單獨以本人名義另行簽名發票,請對甲○○是否另成為獨立債務人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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