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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甲○○
弄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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