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催,1043,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銀行發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支票票號:AA0000000、A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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