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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全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附表內之發票人正確名稱。
(即公司名稱與負責 人姓名或發票人確定為范揚錦個人,請以書面詳
細陳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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