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催,1081,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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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已向警察局報案,請提出相關報案資料影本。

二、如已向發票人以書面提出止付通知時,請提出該書面影本;如無書面,請另以陳報書狀敘述何時向發票人通知止付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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