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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存證信函及回執(通知發行公司股票遺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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