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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甲○○?住新屋鄉○
相?對?人 新屋鄉農會?
??????????設新屋鄉○
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再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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