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甲○○○○○○○○
乙○○○○○ ○○
丁○○○○ ○○○
丙○○○○○ ○○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四人送達代收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71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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