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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姜至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註:1.兩造應查明原告所領取之勞保殘廢給付新台幣281,400 元,係由何人給付保險費。
2.兩造應查明原告所領取之醫療保險理賠金新台幣7,000 元,係由何人給付保險費。
3.原告應陳報原告就讀專科之科別系所、並舉證依該教育程度、專門技能於一般情況下可獲得之月薪資為何?
4.原告應提出目前任職公司之就職證明、及目前其薪資為月薪新臺幣26,000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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