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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甲○○即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霸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5年9 月7 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潤霸公司清算人後,因潤霸公司與案外人劦鵬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 號),迄未終結,無法在95年9 月7 日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個月結算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47號展期清算卷宗並向臺灣高等法院函查查明,有該院95年9 月12日院信民千字第0950010848號函及95年9 月14日院信民己字第0950010981號函附卷可按。
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5年9 月8 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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