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甲○○?住桃園縣龜
??????????送達代收人
??????????山路54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發鐵板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