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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95年度婚字第3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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