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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4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SIRIP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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