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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85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粟濟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民國108 年08月31日止,按月給付贍養費1 萬元,預計本件離婚本訴二年時間終結確定,此項訴訟標的金額應即為120 萬元(自97年07月起算至108 年08月底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時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前後二項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0萬,應徵裁判費1 萬8,820 元,扣除原就慰撫金訴訟已繳之裁判費6,500 元,尚不足1 萬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贍養費請求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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