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家聲,133,2006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稽,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