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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智研多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智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6 月29日以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及9,5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9,207,69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債務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30日移轉讓與上開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本件聲請除相對人智研多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智研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桃園縣中壢市○○段533 建號之不動產建築物之所有人,該不動產建築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故相對人對該不動產建築物無處分權,則聲請人將非相對人之所有物列為請求拍賣抵押物之標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另按本件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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