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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剛生、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及被繼承人陳剛生之繼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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