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拍,2127,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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