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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宏文律師(即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本院95年度破字第31號破產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因本件即將進入分配階段,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3 月28日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破產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管理人,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處理事務(含破產程序終止前尚待處理部分)、所費時間、執行之成效、暨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台幣15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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