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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6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本票上已記載受款人姓名,有聲請人提出本票正本四件附卷可稽,故聲請人非本票之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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