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2167,2006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6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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