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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185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現繳納新台幣壹仟元,請再補繳新台幣壹仟元之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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