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555,2006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溫素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一溫素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相對人姓名究為「溫」素萍或「温」素萍,
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