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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溫素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一溫素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相對人姓名究為「溫」素萍或「温」素萍,
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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