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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72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聯通科技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與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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