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票,13594,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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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94號
聲 請 人 許清源即車王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甲○○、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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