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繼,1119,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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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119號
聲 明 人 甲○○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全體於聲請書狀之簽章(請到院補正),逾期即駁回聲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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