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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請?人 捷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工業區○○○路23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相?對?人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工業區○○○路38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0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五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0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869號、95年度裁全字第4696號、95年度裁全字第5676號、95年度裁全字第667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處分之執行,曾分別提供面額新台幣645,894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66號、95年度存字第2909號、95年度存字第3515號、95年度存字第40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以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030號、95年度執全字第2420號、95年度執全字第2940號、95年度執全字第3389號強制執行事件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揭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各四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假處分及提存供擔保之事實,本院已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又前開假處分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述提存物,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附卷可佐,是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洽,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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