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聲,1404,200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鎮豪針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柜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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