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醉爾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蘇清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673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拾萬元四張(票號:HB52388 、HB52389 、HB52390 、HB52391) 、面額伍拾萬元一張(票號:HN25898) 、面額壹拾萬元四張(票號:HN32272 、HN32273 、HN32274 、HN32275), 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至第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鈞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72 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並以95年度存字第673 號提存事件提存如主文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四張(票號:HB52388 、HB52389 、HB52390 、HB52391) 、面額五十萬元一張(票號:HN25898) 、面額十萬元四張(票號:HN32272 、HN32273 、HN32274 、HN3227 5),合計新台幣四百九十萬元,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