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相對人乙○○印鑑證明上之印鑑蓋用出具之同意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