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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繼承人 丙○○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侄子,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5 月25日死亡,其死亡前預立遺囑,願將其所有遺產贈與聲請人,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請求聲請繼承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 、祖父母,此民法第1138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侄子,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其顯非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得聲請繼承可言。
至於被繼承人是否生前立有遺囑將其遺產遺贈聲請人,此屬遺贈或其他法律關係,非法定繼承,應以訴訟為交付遺贈之法律關係請求,非以聲請繼承方式為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志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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