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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乙○○
丙○
共同送達
被 告 日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各為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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