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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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