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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甲○○
號1樓
被 告 簡王玉梅即簡清榮
簡兆熙即簡清榮之
簡志浩即簡清榮之
簡鳳珠即簡清榮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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