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號
上?訴?人 乙○○?住桃園縣龜山鄉○○路○段241巷2弄2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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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桃園縣龜山鄉○○路○段241巷2弄2號10被?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訴字第106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8,9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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