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187,2008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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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表明第1 審判決不受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上開上訴聲明所示之上訴利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第二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其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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